一般來說,私有化通常由控權股東提出,以現金或證券(附有或不附有現金選擇權)的方式,向其他小股東全數買入股份。如私有化成功,上市公司會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申請撤銷上市地位。

私有化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聯交所的交投並不活躍、股價相對每股資產淨值出現很大的折讓、股份的公眾持股量未能達致聯交所的要求,或者上市公司對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所作的考慮等。

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全面收購」或「協議安排」的方式完成私有化。

全面收購

控權股東建議全面收購所有股東的股份。如果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當控權股東 (包括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 在指定時間內累計取得無利害關係股份(即控權股東及其一致行動的人士所持股份以外的股份)的90%時,控權股東便有權強制收購餘下的股份。如公司在外國註冊成立,控權股東則須根據當地的法例行事。

協議安排方式

控權股東會要求公司向股東提出協議安排,建議註銷所有小股東持有的股份。有關的協議安排必須根據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法執行,並由所有股東投票決定。如協議獲得通過,協議對所有股東均具約束力。小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將被註銷,而控權股東將因此持有該公司 100% 的投票權。

有關公司須就經協議安排方式的私有化召開股東大會,會上獲得以投票權計算,至少75%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無利害關係股東投票通過,並且不得有超過10%的無利害關係股東投票反對。

通過私有化

如以全面收購方式進行的私有化建議已達強制性收購階段,又或以協議安排方式進行的私有化建議已獲股東通過和法院批准,由於有關建議對所有股東都具約束力,股東必須接受該私有化建議。一般而言,他們的股票將會被自動註銷,並會根據私有化建議中的條款取得應得的代價。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