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产品佣金与潜在利益冲突

投资顾问
佣金
中介人
利益冲突

Implications of ongoing fees

香港大部分投资顾问(注1)均采用佣金制的经营模式。换言之,他们不会就提供投资意见和产品分销服务直接向客户收取费用,但会透过向客户销售投资产品,向产品发行人收取佣金(佣金有不同的形式)。

举例来说,如果投资顾问(例如银行或投资顾问公司)向客户销售一只基金,便可能获得以下的佣金(注2)

  1. 基金交易费用(例如认购费)

    例如,假设基金认购费是3%(按你的投资金额计算),有关费用一般会直接从你的投资金额中扣除,并拨归投资顾问(除非分销协议另有规定)。余下的金额(即你的投资金额的97%),才会实际投资于有关基金。

    了解更多有关基金费用

  2. 后续费用(亦称为后续佣金)

    后续费用是基金公司持续支付予投资顾问的佣金,只要客户继续保留于基金内的投资,投资顾问便可持续收取这笔佣金。一般来说,基金公司从其管理年费中拨出一部分给予投资顾问。例如,基金公司每年收取所管理基金价值的2%作为管理费,并将当中六成支付予投资顾问作为后续佣金。

潜在利益冲突

在佣金制的经营模式下,投资顾问的收入将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完成交易的数量、基金公司为投资顾问的客户管理资产的总额及/或所销售的产品种类等。这种报酬模式在本质上鼓励投资顾问以自己将获得多少佣金来决定向客户推介哪些产品。例如,投资顾问可能会倾向推荐佣金较高的产品。

另外,投资顾问一般可以在客户买卖/转换基金时,获得认购费/转换费。这可能为投资顾问提供诱因,令他们鼓励客户频密地买卖/转换基金,以便自己可赚取更多佣金。对比客户一直持有基金而不作交易,频密交易可为投资顾问带来更多收入,但却未必符合客户的最佳利益。这种做法通常称为「炒单」(churning)。

为应对潜在利益冲突,证监会要求投资顾问在现有的披露规定(例如披露认购费回扣)之外,进一步披露投资顾问是否独立中介人及解释其原因,以及披露将从产品发行人得到的后续佣金百分率上限(以及其他金钱利益)(注3)。投资者应向投资顾问或分销商查询,以了解更多资料。

 

注:

  1. 「投资顾问」的定义很广泛。在香港,投资顾问泛指销售各类金融产品或就各类投资产品提供意见的中介人(包括个人或公司)。

  2. 前线顾问或客户关系经理通常不会直接向产品发行人收取佣金,但他们的雇主(例如银行、财务顾问公司)却会这样做。这些佣金便变成了前线投资顾问或客户关系经理的销售目标。

  3. 新的披露规定于2018年8月17日生效。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