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管

保险
规管及投诉

在香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受《保险业条例》(第41章)规管。

保险公司

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须向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保险公司须符合与股本、偿付准备金、管理人员和股东的适当人选,以及足够的再保险安排有关的规定,才能成为获授权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人

根据《保险业条例》,任何人士在其业务或受雇工作的过程中,或为报酬而进行受规管活动 1 ,须根据《保险业条例》持有合适的牌照(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即属犯罪。

持牌保险中介人可分为持牌保险代理人及持牌保险经纪。持牌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表指定的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持牌保险经纪则代表投保人,向不同保险公司物色合适的保险产品。

由2019年9月23日起,保监局监管保险中介人,负责香港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和监管工作,及处理有关保险中介人违规行为的投诉。

 

 

1 「受规管活动」包括洽谈或安排保险合约、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订立保险合约、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或企图邀请或诱使任何人作出关键决定,以及提供受规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