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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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重点讯息:

  • “收购”是指有人向某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全面的收购建议,表示有意买入他们全部或部分股份。
  • 收购香港的公众公司的活动乃受《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所规管,而所有在香港作第一上市的公司都是公众公司。

何谓收购?

收购是指某公司或某人(下称“收购人”)向另一公司(下称“被收购公司”)提出收购建议,表示有意买入具投票权的股份,藉以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

收购建议可分为强制性(Mandatory)或自愿性(Voluntary),而收购人可提出以现金、股票或是股票加现金的方式进行收购。

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Mandatory general offer)
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其中一项主要规则,当某人或某些一致行动的人士:

  • 买入一间上市公司30%或以上具投票权的股份;或
  • 已经持有一间上市公司30%以上,但不多于50%具投票权的股份,并在随后任何12个月的期间内,再增持2%以上具投票权的股份,则必须提出全面收购建议,买入该上市公司余下的股份。

这称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

自愿性全面收购建议 (Voluntary general offer)
此外,收购人亦可提出“自愿性全面收购建议”(即收购人并非因为《收购守则》的规定而必须提出的收购建议)。

证监会如何监管收购活动?

在香港进行的收购活动必须遵从证监会的《收购守则》的规定,该守则旨在确保所有受收购活动影响的股东都享有公平对待,并获予足够的资料、意见和时间,能就 收购建议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举例说,所有股东都应该有机会分享收购所带来的任何利益,包括收购人为取得控制权而付出的溢价,以示公平。收购人或拟被收购的 公司必须及时作出公布,确保股东掌握足够的资料,从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

收购过程是怎样的?

一般而言,被收购公司应在收购人向它表示有意提出收购后,尽快公布这项收购建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关于收购的股价敏感资料已经外泄,有意收购的人士便可能要提前作出公布。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亦可能因而要暂时停牌,直至公布发出为止。

收购人公布其收购意向后,在正常情况下会按照《收购守则》所订的时间表,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注册股东发出正式的收购建议文件,详述收购建议 的各项详情,包括收购条款及收购人的持股量等资料。此收购建议文件会附上接纳表格,并可能会随附投票表格等其他文件,股东们应细阅内容。

被收购公司通常在收购建议文件发出后14日内向股东发出回应通函(下称“收购建议通函”),说明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对收购建议的看法,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可协定将上述两份文件合并,共同发出一份综合文件。

非注册股东应透过自己的经纪行或银行索取这些文件。

在决定是否接纳收购建议及如何投票前,应细阅收购建议文件和收购建议通函。如有疑问,应谘询投资顾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