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执行严谨的规管机制来维持银行体系及货币的稳定性,备受推崇。 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负责监管香港的银行业务及接受存款业务。

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全部统称为认可机构。这些机构须遵守《银行业条例》各项规定,包括:

  • 保持充足的流动资金及资本
  • 向金管局提交定期申报表
  • 遵守有关向任何客户、董事或雇员的贷款限制
  • 审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及控权人的任命

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及储蓄户口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

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并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三个月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