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须知

外汇孖展
客户协议

在香港,投资者可透过获证监会发牌进行第3类受规管活动(即「杠杆式外汇交易」)的中介人(以下简称「持牌公司」)或银行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

持牌公司须遵守证监会的发牌及其他规管要求。但银行的杠杆式外汇交易业务属于受豁免的活动,并不受到证监会的监管。

我应如何开始杠杆式外汇交易?

与证券服务一样,在进行交易前,你应首先与持牌公司签订客户协议。客户协议必须包含详细的服务条款及你与持牌公司的权责,例如保证金要求、何时须缴付保证金、以及持牌公司无须经你同意而可就合约进行平仓的情况。

假如你选择自行操作帐户,持牌公司通常会要求你在落盘前确立你作为帐户持有人的身份。为确保其他人不能在未获你授权之下操作你的帐户,你千万不可以向其他人披露你的帐户资料及交易代号。而你身为帐户持有人,将须对帐户内的所有交易承担责任。

假如你需要授权第三者操作你的帐户,你应考虑该人会否事事以你的利益为先。因此,你应慎重考虑应否委托一名客户主任或持牌公司的职员为你操作你的帐户。

如我选用全权委托帐户,应注意哪些地方?

倘若你希望全权委托你的客户主任在无须事先取得你的指示的情况下为你的帐户进行买卖,即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交易,你便需与持牌公司正式签署全权委托客户协议。无论如何,你应在开立全权委托帐户前慎重考虑你是否需要有关服务或全权委托帐户是否适合你。

在开立全权委托帐户时,你的持牌公司会要求你在签署基本的客户协议之余,额外签署一份全权委托客户协议。你的持牌公司并会要求你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代你进行交易,而有关授权须获得你逐年更新。而持牌公司亦须向你解释协议的内容、持有全权委托帐户的风险、你的权责及其管理全权委托帐户的程序。

当管理全权委托帐户时,提供全权委托帐户服务的持牌公司就帐户的管理及向客户汇报帐户的最新资料(例如帐户的表现)等责任方面,须遵从更严格的规定。 例如当全权委托帐户内的权益净额由月头计起的一个月内下跌超过30%,持牌公司便须即时通知客户最新的权益净额情况、损失数额等。

如持牌公司或其代表不能提供全权委托帐户服务,有关限制将被列作发牌条件。

不论你的帐户属何性质,你都应紧密地监察你的帐户活动情况,并就任何异常的地方向你的持牌公司或专业顾问作出跟进。如怀疑有人利用你的帐户进行不当行为,你应立即联络证监会。

我会收到哪些交易文件?

每当你的帐户进行任何交易时,即无论是开立新仓或平仓,你便应该会收到成交单据(有些公司可能会将成交单据及日结单合而为一),当中载列你的帐户资料及持牌公司的名称、交易细节、日期、接获及执行交易指令的时间、保证金规定等详情。你同时亦应收到帐户月结单。你必须确保准时收到有关的交易文件及当中载列的所有资料均属正确。

当交易出现争议时,我应该怎样做及何谓仲裁?

你应首先向持牌公司的投诉主任作出投诉,以解决有关争议。证监会的网上公众纪录册载列持牌公司投诉主任的联络资料。

根据法例,你有权将与持牌公司就与杠杆式外汇合约交易有关的争议转介至仲裁小组以仲裁方式解决。你可就有关的程序,联络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小组的书记。将争议提交予仲裁的一方须缴付1,000港元的按金。成员由财政司司长委任的仲裁小组将会处理有关仲裁。仲裁员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及具约束力。此外,败诉一方或须承担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