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香港的基金市場發展成熟,現時向公眾發售的基金達2,000多隻,當中包括本地及海外註冊成立的基金。若按結構劃分,基金大致可分為信託形式(即單位信託)和公司形式(例如互惠基金)兩大類。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雖同屬匯集投資工具,但各具不同的組成結構。

綜觀國際,公司型基金在美國、英國、盧森堡、愛爾蘭等海外基金市場甚為普遍。因此,不少獲證監會認可在香港公開發售的海外基金,均為公司型基金。不過,在香港設立的基金由於受到《公司條例》對減少公司股本及從股本中撥款作出分派的限制,故一般只會以單位信託結構而非公司形式成立。

為香港註冊成立的基金引入新結構

在2018年,《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一種新的基金結構,名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在既有的單位信託結構以外,亦可選擇採用公司型基金結構。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於2018年7月30日生效。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種以公司形式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有別於單位信託,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或實體,並設有董事局。董事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和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責任。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資產須予分隔,及託付予保管人作妥善保管。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擁有一名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進行第9 類受規管活動(資產管理)的投資經理。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設有子基金,而每個子基金均屬於「受保護專屬帳戶」,即一般而言,每個子基金的資產和負債均只屬於該子基金。受保護專屬帳戶的作用是要盡量避免因其中一個子基金無力償債而牽連到其他子基金的風險。然而,受保護專屬帳戶是一個較新的概念,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海外法庭未必承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具有此法律責任分隔特點的風險,而具體情況將視乎個別海外司法管轄區而定。

股東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股份擁有權,將以記入該公司股東登記冊內的股東名稱及持股量作為證明。相關股東可免費查閱有關登記冊。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