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如何監管公開發售非上市結構性產品?
廣義而言,香港就公開發售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例如股票掛鉤投資及股票掛鉤存款)的監管架構,主要建基於規管產品的資料披露以及中介人的操守。
向香港公眾發售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及其廣告與銷售文件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除非已根據該條例獲得豁免。在考慮是否向產品發出認可資格時,證監會通常會檢視該申請是否符合《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 內,關於對產品披露及其結構的要求。
《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的規定包括要求產品發行商提供產品資料概要(Key Facts Statement,英文簡稱KFS)﹑發行商或保證人(如適用)須符合相關資格,以及超出特定預計年期的產品須設有冷靜期。
證監會向任何產品發出認可資格,並不等同對該產品作出推許,亦不代表該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中介人有責任認識其客戶,確保投資產品適合其客戶。你可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了解詳情。
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閱讀所有上市文件,了解產品特點與風險,並在有需要時向中介人查詢。
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的上市文件,均載列於證監會的投資產品名單。
2. 向公眾發售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發行商須具備甚麼資格?
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發行商必須在香港成法團,或根據獲證監會接納的司法管轄區的法成。根據其他規定,發行商亦須具備以下條件:
(a)資產淨值不少於20 億港元;及
(b) (i) 為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規管的銀行﹑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或海外銀行而在其司法管轄區的法下受到的監管獲證監會接納;或 (ii)獲得最少一家具國際地位及信譽並獲證監會接納的評級機構,給予不低於首三個最佳投資級別的信貸評級。
倘若發行商未能符合上述(a)及(b)的要求,則該產品必須獲符合上述要求的保證人提供保證,或依照《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提供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