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和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產品特點

所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論是以私人或公開形式發售)均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向證監會註冊,並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規則》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要尋求證監會註冊,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應設有董事局(董事對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和須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責任)、負責該公司日常投資管理職能的投資經理(就第9 類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及負責妥善保管資產的保管人。此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亦應遵從有關投資限制及披露等各項規定。另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作為以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來營運的業務機構。

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一如類似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須先獲得證監會認可,才可向公眾發售。如同其他獲證監會認可作公開發售的基金,公眾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即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須符合《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簡稱《證監會產品手冊》)(包括《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要求。

了解更多有關基金認可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向公眾發售,例如僅可向專業投資者發售。它們須根據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監管要求向證監會註冊,但無須尋求證監會認可,因此不受限於《證監會產品手冊》的規定。所以,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更大靈活性,能因應私人投資者的需求制定其投資和借貸特性。

投資者應留意,即使基金已獲證監會註冊或認可,並不等於證監會認許或推介該基金。投資者如對投資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有疑問,應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2024年4月24日